新闻中心

raybet雷竞技:我国律师网-新闻内容

来源:raybet雷竞技官网入口 作者:Reabet 官网 点击:1 发布时间:2024-05-04 11:16:05

  2020年3月1日收效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揽办理方法》(下称《办理方法》)第10条初次清晰承受房屋修建和市政工程范畴工程总承揽项目应当一起具有与工程规划相习惯的工程规划资质和施工资质即两资质;办理方法该条一起规矩能够联合体方法承受,这对广阔的工程总承揽商场,习惯了大多数规划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不具有两资质完结状况,需求组成联合体才干满意承受工程总承揽项意图资质要求和办理才能要求。

  联合体方式最直接的法令依据是《招招标法》第31条第一款的规矩:“两个以上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一起招标。”该条并对联合体各方资质和才能、联合体协议、联合体连带职责等方面做出了规矩。《修建法》也规矩了大型修建工程或许结构杂乱的修建工程,能够由两方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一起承揽。

  之后《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政府收购法》、《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办理方法》、《工程建造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工程建造项目货品招标招标方法》对联合体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规矩。

  《招招标法》、《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中关于联合体的规矩必定是适用工程总承揽方式下的联合体,《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办理方法》、《工程建造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工程建造项目货品招标招标方法》关于联合体方式规矩其实是在具体范畴的细化,依据工程总承揽方式在招招标阶段与施工招招标、施工货品招招标的流程相似,笔者以为也是能够参照适用的。发改委等九部委2012年发布的《标准规划施工总承揽招标文件》里边也对联合体进行了具体的约好。现对联合体方式的具体操作总结如下:

  1.具体项目是否适用联合体方式由招标人决议,招标人应当在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许招标约请书中载明是否承受联合体招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组成联合体一起招标。尽管《办理方法》规矩了工程总承揽单位能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主体进行招标,但并不意味着承揽人能够以此要求发包单位承受联合体招标。即发包人具有是否承受联合体方式的决议权,由发包人依据项目具体的状况,归纳评价项意图体量、技能和办理和谐难度来决议是否承受联合体招标,但发包人也不得强制招标人组成联合体,不然就约束了招标人之间的竞赛。一起发包人承受联合体招标的,需求在前期的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许招标约请书中载明,若是晚于这一时刻点,或许构成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约束、排挤潜在招标人或许招标人。

  2.联合体下资质承认准则。依据《招招标法》规矩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承当招标项意图相应才能,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矩的相应资历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承认资质等级。在工程总承揽范畴,即便规划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招标的,规划单位应该至少具有所招标项目规划部分需求的规划资质和规划办理才能,施工单位也应该至少具有所招标项目施工部分所需求的施工资质和施工办理才能。当联合体各方均具有规划和施工资质的,取决于两边在招标中的分工部分的资质和招标所提交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一起招标协议,清晰约好各方拟承当的作业和职责,并将一起招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同时提交招标人。实践中,许多招标文件就现已涵盖了联合体协议的范本,如《标准规划施工总承揽招标文件》就包含联合体协议范本,招标人需求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范本进行填写,联合体协议书随招标文件一起递出,即联合体协议是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假如招标联合体没有提交一起招标协议,依照《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51条的相关规矩,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招标。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一起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职责。招标主体、中标主体和合同签定主体在法令意义上应坚持主体的一致性。关于实践中常常存在的联合体成员各方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成员各方签定合同的,也是可行的。依照法令规矩,法令大将联合体拟制为一个招标主体,可是该招标主体的意思表明有必要是整体联合体成员一起的一起的意思表明,可是在向发包人供给清晰的联合体成员之间授权的状况下,能够由联合体一方(实践中首要是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整体联合体成员签定合同。

  5.招标人承受联合体招标并进行资历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历预审恳求文件前组成。资历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替换成员的,其招标无效。联合体作为一个招标主体,在资历预审后所发生的增减或许替换成员实践上是改变了之前的招标主体,必然会导致招标无效。

  6.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独自招标或许参加其他联合体招标的,相关招标均无效。依据利益冲突准则,防止招标单位勾结招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进行任何方式的招标,而且与联合体各方存在单位担任人为同一人或许存在控股、办理联系的相关单位也不得参加该项目招标。

  现在实践中以联合体名义施行项目品种冗杂,有的以联合体名义行协作招标之实,有的联合体方式由于财政开票或许入账的原因被逼转为“分包方式”,乃至还有名为联合体实践上只要联合体中一家单位进行项目办理施工,以上种种导致了联合体方式的紊乱,有必要进行具体的剖析,拨乱反正。但依据工程总承揽联合体方式事例有限,依据联合体在工程总承揽方式与施工总承揽方式下差异不大,本文部分事例选取的是施工总承揽方式下的联合体事例。

  1.联合体签定联合体协议后,一起招标并一起与发包人签定,可是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区域税务机关关于工程总承揽成员之间收入的区分或许交税规矩要求联合体牵头人有必要与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定分包合同。

  笔者以为此刻的联合体之间签定的名为分包合同的法令联系实质上应该是联合体之间的分工协议,由于两边均是总承揽单位的位置,不具有分包联系的主体法令位置,不需求通过分包方式进行,实行的协议内容也实质上是分工协议的内容。但实务中对此联系的承认较为杂乱,首要分为两种观念:

  第一种,以为尽管联合体各方均为总承揽位置,可是联合体成员之间签定的分包合同相同构成分包合同联系。第二种,以为联合体成员之间关于工程规模和作业内容分工协议,并非分包合同联系,而是承受项目之后的作业内容分工。

  【裁判观念】法院裁判以为在联合体内部,各联合体成员均为总承揽方成员之一;原告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别离与别的的被告、天然气沿海分公司之间签定分包协议,清晰其他联合体成员的作业规模、权力职责。联合体其他成员对原告担任,原告对工程发包方,即肇庆分公司担任;原告与被告之间相同建立建造工程合同联系、原告的位置相当于子工程的发包方,被告及天津沿海分公司相当于子工程的承揽人。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合同内容不违背法令相关规矩,为有用合同,受法令保护。两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实行各自的合同职责。

  【裁判观念】裁判法院以为,如上所述,《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LNG)工厂(一期)项目主设备及共用工程总承揽(EPC)合同》约好的合同价款是归于联合体整体的权益,至于在实行该合同的过程中,联合体各个成员的权益应依照内部分工协议的约好来表现。原告自愿与被告天津振津公司签定《建造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LNG)工厂(一期)项目主设备及共用工程施工(设备)合同》,这两个合同是原告与被告天津振津公司的内部分工协议,内容没有违背法令强制性规矩,是有用合同,对原告与被告天津振津公司均有法令约束力,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项目应按上述两份内部分工合同约好的条款核算工程价款,原告要求按《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LNG)工厂(一期)项目主设备及共用工程总承揽(EPC)合同》的约好核算其自身应得的工程价款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撑。

  2.联合体成员各方签定了联合体协议,一起招标,发包人中标告诉书是发给联合体各方的,可是工程总承揽合同是由联合体牵头人与发包人签定。

  依据《招招标法》第46条规矩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儿规矩了通过招招标后签定合同的主体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当中标人是联合体的时分,那便是联合体成员整体有必要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联合体牵头人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必定是能够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那这儿问题就变成了联合体牵头人是否代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首要,现在关于联合体牵头人的法令规矩较少,是否有必要承认联合体牵头人以及联合体牵头人的首要职责仍是在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好,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首要是依据联合体协议或许授权合同或许工程总承揽合同中联合体的内容发生的合同联系。《工程建造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规矩了“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全部联合体成员担任招标和合同施行阶段的主办、和谐作业,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全部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以及《标准规划施工总承揽招标文件》中联合体协议范本中约好“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担任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合同商洽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纳相关的材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全部业务,担任合同施行阶段的主办、安排和和谐作业。”关于联合体牵头人能够代表联合体的事项首要包含编制招标文件、合同商洽活动、接纳信息、施工的安排和谐作业,但编制招标文件不意味着能够独自署名招标文件,不然便是牵头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招标;合同商洽与商洽过程中的决议权也不同,是否合同商洽成果还需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的授权,所以依据托付合同,联合体成员是能够授权联合体牵头人签定合同的。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二)》第10条的规矩“当事人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告诉书载明的工程规模、建造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起,一方当事人恳求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告诉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该条文在建造工程法令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必定了中标告诉书宣布后,是建立了建造工程合同的本约的,清晰了《招招标法》第45条中“中标告诉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令效力”中所说的法令性质。后期签定的工程合同仅仅细化和书面履行,且不得与前期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存在实质性条款的不一起。这就必定了联合体通过招招标,进行与发包人缔结了合同本约,联合体就现已成为了工程总承揽单位,故后期缔结书面的工程总承揽合同必定与上文中的“编制招标文件”“商洽合同”的性质愈加相似。

  【裁判观念】裁判法官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三十一条规矩“两个以上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一起招标”。上诉人作为诉争工程中标单位的牵头人与奇台县教育局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书》,上诉人担任合同缔结和合同施行阶段的主办、安排和和谐作业,故该项目所触及的工程款,原审被告支交给上诉人并无不当。而联合体协议是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按联合体协议内容实行了各自职责,且工程现已竣工检验并投入运用,一审法院承认由上诉人付出被上诉人剩下工程款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建议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历不适格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撑。

  3.一个单位进行了招标并中标,也与发包人签定了合同,由于存在招标前的联合体协议,或许施工过程中又签定联合体协议的问题。

  在招标前签定联合体协议一般呈现协作招标的状况中,其他企业帮忙招标人进行招标材料等的预备,以进步招标人中标的或许性。此种状况下的协作协议往往会进行约好,若招标人中标,则工程的某部分或工程物资收购由该协作方进行。施工过程中又签定联合体协议实质上是转包或许违法分包。此刻是不存在法令上的联合体方式的,由于招标、中标和合同主体均是此某一独立主体,并不存在多个主体的联合。在招标前或许施工过程中签定的“联合体”有或许涉嫌违背招招标法中关于串标或许违法分包、转包的规矩而无效,但也不扫除便是有用的托付合同、合法分包合同的或许。

  【裁判观念】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化云龙有限公司托付中化世界招标有限职责公司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联合招标体要有国家一级建造施工资质,而隆升公司不具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参加联合招标体的建造施工资质。本案中,首要,从2014年1月7日隆升公司与十四冶公司签定的《协议书》来看,隆升公司的合同职责是协作十四冶公司进行涉案项意图招标,而非联合招标;其次,2014年1月22日,长沙冶金公司与十四冶公司签定《联合体协议书》,隆升公司并未作为联合招标单位参加该协议的签定;终究,在中化云龙有限公司与长沙冶金公司、十四冶公司签定的《总承揽合同》中,隆升公司也不是合同当事人。综上,隆升公司以为其归于联合招标单位的诉讼建议不能建立。

  【裁判观念】裁判法院以为,孚安公司系与聊建集团签定承揽合同,且孚安公司申述建议欠付工程款的对账函,系孚安公司与聊建集团之间进行的对账成果,因而孚安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应为聊建集团。而且,聊建集团与万斯达集团、万斯达科技公司三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不能作为孚安公司向万斯达集团、万斯达科技公司建议权力的依据。因而,一审判定万斯达集团、万斯达科技公司不承当职责,并无不当。

  4.联合体签定联合体协议后,一起招标并中标,合同由联合体各方与发包人签定,可是实践实行过程中联合体一方并未参加项目办理、施工。

  依据《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承认查办办理方法》第八条第二款规矩,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好或许在项目实践施行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安排办理的,而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办理费或许其他相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在此种状况下联合体一方作为工程总承揽单位并没有参加现场办理,但收取必定办理费用,更契合以包代管特色,具有转包特征。所以在联合体之间建立了转包联系。

  此刻,即便联合体一方未实践参加项目办理和施工,依据工程总承揽合同法令联系现已合法建立,仍需求对工程总承揽项意图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的。若存在联合体各方之间私行改变了联合体协议的分工内容,业主还能够要求联合体各方承当私行改变联合体协议(工程总承揽合同组成部分)的违约职责。就联合体成员之间,由于两边实践构成了合伙型联营联系,两边之间除了关于以转包联系的处理,触及联合体协议其他权益的能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的告诉》关于合伙型联营合同的规矩处理联合体各方的联系。

  【裁判观念】裁判法院以为,立信公司、荣宏公司以联合体名义与博威公司签定《青岛市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鉴于涉案施工合同现已收效判定确以为合法有用,明顺橡胶公司以立信公司借用荣宏公司的资质独立承揽,立信公司没有钢结构施工资质为由,建议持续由立信公司修理不契合法令规矩,本院不予采信。因光伏发电设备的卸荷费用应由谁担负系明顺橡胶公司赞同立信公司、荣宏公司进行修理的前提下需处理的问题,故本案对此暂不予处理。

  5.联合体成员各方签定了联合体协议约好由联合体各方一起招标,可是业主单位将中标告诉书只发给了联合体牵头人,也只与联合体牵头人签定了合同。

  这种景象下,笔者以为由于联合体牵头人作为一个独立承当职责的法人单位并非招招标程序中的招标人,也不能成为该招招标程序中的中标人,假如发包人将中标告诉书发给联合体牵头人由于违背了《招招标法》的关于中标人的承认规矩,导致中标无效而合同无效,当然此刻发包人还会面对行政处罚。联合体由于并非中标人,故其他联合体成员也不是该项意图承揽人,与发包人不存在任何的合同联系。

  可是实践中法院审理仍存在不同的了解,观念一以为:业主单位将中标告诉书发送给联合体一方,中标单位是即为该联合体一方而非联合体,据此达到的工程合同联系的合同两边是业主单位与联合体一方。观念二以为:依据招标恳求书、联合体协议书,业主单位和联合体各方均认可由联合体牵头人是代表联合体中标并签定合同。

  【事例】(2016)渝01民初745号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恳求成都市工业设备设备公司重庆分公司实行人实行贰言之诉民事判定书

  【裁判观念】本案中,尽管福建大拇指公司与成都工业设备公司、重庆城建集团签定《联合体协议》,约好由该三家单位组成联合招标体就涉案工程向晏家建造开展公司联合招标,但晏家建造开展公司中标告诉书所承认的中标人只要福建大拇指公司,并无成都工业设备公司和重庆城建集团,终究也是由福建大拇指公司与晏家建造开展公司就涉案工程签定总承揽合同,成都工业设备公司没有作为联合招标人与晏家建造开展公司签定任何合同,因而工业设备重庆分公司以为成都工业设备公司系涉案工程联合招标人的现实不契合法令规矩,故工业设备重庆分公司关于成都工业设备公司系联合招标人、其可直接享有福建大拇指公司在晏家建造开展公司应收账款的理由不能建立。

  【裁判观念】裁判法官以为,原告金太阳公司与被告宏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教育局发包的奇台县第六中学塑胶运动场项目后,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准时完结工程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检验,并交给奇台县第六中学运用。被告教育局作为发包方应当依照《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约好的时刻及数额给付工程款。因被告宏源公司系奇台县第六中学塑胶运动场项目联合体中标单位的牵头人,依据招标恳求书、联合体协议书,三方均认可由宏源公司代表联合体与被告教育局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书》,被告宏源公司担任合同缔结和合同施行阶段的主办、安排和和谐作业,故该项目所触及的工程款,被告教育局支交给被告宏源公司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联合体方式在实践中呈现了各种问题,工程总承揽单位在组成规划和施工联合体方式招标时,有必要留意相关操作关键,理解不同方式下并不必然会发生联合体承揽这一法令作用,只要标准办理,方能完结管好项目和管好效益的一致。


相关标签:raybet雷竞技;raybet雷竞技官网入口;Reabet 官网
新闻资讯
相关产品
在线客服
Reabet 官网

热线电话

1393090497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319-5536156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