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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bet雷竞技:你要的政策我们都有——减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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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08号)

  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实施建议(杭政办函〔2017〕81号)

  1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方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43号)

  12.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方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16〕44号)

  13.下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方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政函〔2016〕45号)

  1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方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6〕29号)

  15.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优结构全力推进经济转型产业提升的实施建议 (萧政发〔2016〕28号)

  1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

  1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

  1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建议(嘉政办发〔2017〕33号)

  1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

  20.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

  21.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建议(绍柯政办发〔2017〕32号)

  2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

  2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建议(衢政发〔2016〕42号)

  2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舟政发〔2016〕14号)

  25.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

  26.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建议(丽政发〔2016〕2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二、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一样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四、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7〕48号)

  (一)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理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薪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3倍(含)的,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薪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薪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薪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

  (三)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具体实际的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其他省级有关部门)

  (四)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五)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关税缴纳公司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七)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物流公司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八)允许合乎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当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九)支持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等改制重组行为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一)逐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2017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93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

  (十二)快速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在浙江电网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煤价下降情况适时降低煤电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制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从严控制天然气输配价格,着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十三)出台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及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政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十四)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方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十五)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允许符合产业体系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十六)阶段性下调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十七)实现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引航移泊费转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货物港务费和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两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实行项目所在地收支管理,其中货物港务费依照国家部署并入港口建设费后自动取消。(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十八)适当降低高速公路部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对5吨至15吨(含)的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率按小于5吨货车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十九)组织并且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二十)清理和规范一批省级涉企收费项目。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省级部门信息平台收费。降低和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其他省级有关部门)

  (二十一)调整特定种类设备检验费。参照国家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政策,试行将我省特定种类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十二)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

  (二十三)全面推广“免培鉴定”。借鉴驾驶证考取办法,减少鉴定前学校培训环节,节省企业专门培训费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办学行为和收费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二十四)减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不需要出示设施检测报告。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二十五)简化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要求。全面停止公安消防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见证取样检验业务,改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收费标准只减不增。在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中,不再将见证取样报告作为必备资料。对阻燃PVC管等定型材料,在消防验收中能够给大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现场加工阻燃制品,以监督检验的形式确认其阻燃性能。(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二十六)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在全省银行业组织并且开展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的“四不当”专项治理,严格落实“七不准”等监督管理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2017年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银行机构要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成本,不得转嫁给客户。(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物价局)

  (二十七)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挖掘有需求、有价值的债转股企业客户,在浙开展债转股试点。坚持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鼓励面向发展前途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组织市场化债转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八)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九)全面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一批活动停滞、服务瘫痪、功能丧失的僵尸协会。优化整合一批名称相似、会员类同、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规范提升一批制度不全、职能不清、作用不显的协会。脱钩一批政社合一、人财互用、办公合署的协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强拉入会。凡未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社团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会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凡会费标准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现有标准降低50%。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严禁强拉企业入会,严禁阻挠企业自由退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制订并公布有偿服务收费清单。社团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检查和审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十一)继续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推动实体办事大厅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全面推广应用“一网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办理模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标准和要求,变“企业跑”为“数据跑”和“政府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三十二)全面实施“中介超市”服务模式。继续做好分类清理规范,进一步减少涉企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介信用评估机制,鼓励建立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平台。加快建设竞争充分、管理有序的中介市场,争取中介费用在2016年降低25%基础上继续下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三十三)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地区、各行业加快互认和应用。一律取消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把设立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等5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三十四)取消一批地方政府设立的涉企保证金。落实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改革举措;取消一批省及省以下政府设立的各类保证金,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和返还程序。(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财政厅)

  (三十五)适当减少实际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允许超出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允许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司能够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公司可以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公司可以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

  (一)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二)严格贯彻国家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好国家政府性基金减负政策,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落实好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负政策,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积极推广应用创新券,鼓励和推动各类创新平台与载体为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服务,推进省市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服务支出,省政府将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给予奖励。同时,根据开放、共享、实效的原则,省政府对省级创新载体在政策支持范围内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的30%部分给予补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39号)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三、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四、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继续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趋势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允许符合产业体系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五、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

  六、2016—2017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

  七、对按规定期限全厂关停地方自备热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后3年内,按其关停前3年机组的平均发电量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标准为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

  八、非居民用户用气省级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1元。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元以内。城市燃气管道输配价格下降20%以上,全省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公司制作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3号)

  一、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对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考核评价,引导银行金融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小微企业。深化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林权抵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创新。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优惠准备金率等政策,强化央行资金的支农支小作用,进一步加大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二、切实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完善市、县(市、区)政府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机制,提高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效率,加大对暂时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进一步推广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对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好、经营诚信但暂时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三、降低企业用电价格。认真落实降低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政策。稳步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2016年全省直接交易电量从先期试点的140亿千瓦时扩大到约750亿千瓦时。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的企业和自备电厂关停后的企业用电实行优惠政策。依照国家统一部署,降低省统调燃煤机组和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完善峰谷电收费制度。进一步缩小与周边省份的工商业电价价差。

  四、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三位一体”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全方位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投融资、人才与培训、创业、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法律援助等服务,大幅度降低小微企业的管理成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1.暂停向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2.停止一批涉企收费。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验测试评估服务收费。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

  3.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的相关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

  4.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向企业免费开放各类电子政务平台,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省财政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5.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全面落实财政部等部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请成本。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级专利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降低公路物流运输成本。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从2017年1月1日起,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优惠3%;调整完善宁波舟山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总体费率按递远递减原则逐步降低,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延长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底。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

  7.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予以免征“四自”航道收费。水利部门征收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2016年底到期后不再征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

  8.降低铁路运输物流成本。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直通运输价格在最大下浮30%的权限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逐步推行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对批量零散货物快运实行一口价管理、门到门运输。(责任单位:杭州铁路办事处、省交通集团)

  9.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全部大工业用户,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达到750亿千瓦时。从2017年开始,根据我省电力体制改革进展和电力市场建设情况,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鼓励各级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能源集团)

  10.降低电力相关收费标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对于省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禁止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允许民营电力工程公司公平参与市场招标。(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11.建立热力价格引导和协调机制。开展煤热联动定价试点,引导供热企业联动调整热力价格。加快淘汰燃煤锅(窑)炉,大力推动分散热用户向集中供热园区集聚。(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12.规范驻外人员缴纳社保费问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13.鼓励企业购置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国家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购置款的特殊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推动企业通过“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14.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鼓励各个地区运用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序分类结果,适当下调A、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A类企业可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免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15.积极发展企业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企业比较集中的各类开发区、高新园区和工业园区,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公司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政策支持。探索企业竞争性廉租房政策,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就业人员的生活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16.完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在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存款利率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投标利率,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17.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继续推动企业还款方式创新,减少不必要的续贷环节,提升公司续理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将还款方式创新覆盖面扩大到中型企业。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慢慢地提高信贷比重。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逐步扩大省担保集团再担保业务的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担保收费原则上不超过1.5%。鼓励专项建设基金注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18.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服务。优化企业授信、贷款审批手续和环节,进一步提升贷款审批效率。支持企业充分的利用省外资金、境外资金等低成本资金。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和专项检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19.着力解决企业资金拖欠问题。根据财政部等部委的部署,组织并且开展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行动;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加快建立防范拖欠企业资金的长效机制,大大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级相关部门)

  20.全方面实施投资项目全程免费代理代办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尊重企业自主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提供免费代办服务。加强完善市县中介实体市场和网上中介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实现中介服务时限、收费“双下降”。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依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落实国家降造业增值税税率政策和连锁企业汇总纳税政策,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调减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办法。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实施收费正面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加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鼓励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多缴多报”政策,增强社保缴费激励。按规定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继续贯彻落实“个转企”“小升规”等社保扶持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社保负担,对合乎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三、降低企业电价、气价。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积极争取国家在浙江开展电价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推动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联动下降。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大大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47号)

  一、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二、各地要考虑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增长、待遇提高,以及促进就业试点和预防失业工作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

  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变弱至24个月以下的,报经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继续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08号)

  行业基准费率。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费率浮动办法。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缴费额度的比例(以下简称支缴率)不到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支缴率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确定;支缴率为150%(含150%)以上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确定。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支缴率不到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50%确定;支缴率为50%(含50%)以上不到8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80%确定;支缴率为80%(含80%)以上不到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支缴率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确定;支缴率为150%(含150%)以上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确定。

  费率确定及浮动周期。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具体缴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定,每年浮动一次。

  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从0.5%调整至0.3%。费率调整后,各参保单位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实准确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加大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力度,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密切监测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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