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bet雷竞技:工程总承揽联合体十律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3-03-20 09:22:12   来源:raybet雷竞技

“联合体招标”是指两个及以上的法人单位或其他安排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参加招标的方法。我国于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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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招标”是指两个及以上的法人单位或其他安排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参加招标的方法。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发布的《招标招标法》第31条即清晰规矩并认可了联合体招标,且该规矩在2017年的《招标招标法》修订中也得以保存。实践中,根据项目本身体量的考虑,适当数量的大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公告中也清晰认可联合体招标,这一招标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建造工程范畴。

  跟着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确立了工程总承揽单位应当一起具有与工程规划相适应的工程规划资质和施工资质的门槛后,越来越多仅具有单一资质的单位挑选运用联合体招标的方法进行工程总承揽。因为联合体总承揽方法中触及各联合体成员之间、联合体与发包人之间的法令联系,较一般招标方法更为杂乱,也导致了联合体工程总承揽方法在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拟从如下十大问题下手,通过从法令规矩、司法实践等多角度结合讨论联合体工程总承揽的相关实务,等待供给有利参阅。

  根据《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政府收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招标办理办法》的规矩,招标人应当在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许招标约请书中载明是否承受联合体招标。由此可知招标人有承受或不承受联合体招标的权力,因而准则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清晰“不承受联合体招标”并不违法。

  但值得留意的是,招标人在行使不承受联合体招标的权力时需求明示,即有必要要在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许招标约请书中作出清晰阐明。如无特别阐明,则招标人无权回绝联合体招标。

  综上,笔者建议,如招标人不肯承受联合体的招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清晰。

  二、联合体成员一方对外分包联合体另一方是否对该分包合同实行承当连带职责?

  关于该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在法令法规没有清晰规矩的状况下,联合体一方与下流分包人所签定的合同不宜打破“合同相对性准则”要求联合体的其他成员方对下流分包人承当连带职责;另一种观念则以为,《修建法》中规矩,一起承揽的各方对承揽合同的实行承当连带职责。在工程总承揽项目中联合体一方与下流分包人签定、实行合同也应视为实行总承揽合同项下的职责,因而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对前述的下流分包人承当连带职责。现在我国司法的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也存在争议,乃至呈现截然相反的司法判例,这也对联合体成员对外分包的危险防控及实务应对带来了应战。

  因而笔者建议,联合体成员在签署联合体协议时可清晰约好联合体其他方关于一方所签署的分包合同不承当连带职责,或约好在联合体其他方在因一方所签署的分包合同而承当了连带职责时对该方享有追偿权,以躲避该危险。

  该问题现在存在必定争议,在我国《招标招标法》中规矩了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职责。一种观念以为该规矩归于法令强制性规矩,招标各方不能用约好来对立法令强制规矩,即便招标方与联合体中的某一方有特别约好,该约好也属无效,不能起到躲避职责的效果;另一种观念则以为,该规矩赋予招标人了要求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向自己承当连带职责的民事权力,一方面,现在我国法令并未禁业主(即招标人)抛弃要求联合体成员向自己承当连带职责的权力,另一方面,业主抛弃其向联合体追查连带职责的权力并未加剧各方的职责,故在业主清晰抛弃向联合体各方追查连带职责的状况下,联合体能够与业主签署协议约好对业主不承当连带职责。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念,《招标招标法》中关于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职责的规矩不该被确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的强制性规矩。联合体能够与业主签定协议,清晰业主赞同抛弃向联合体各方追查连带职责,联合体之间不再向业主承当连带职责,该约好应确定为有用。

  但需求留意的是,假如联合体之间无需向业主承当连带职责,应当在招标招标时即予以做出清晰的约好,而不能在中标后,再签定有关协议予以革除连带职责,不然,该约好涉嫌改变了招标招标实质性内容而无效。

  现在,我国现行法令并未对联合体承当行政处分职责是否应“职责连带”作出清晰规矩。一起,因为联合体的性质并不归于行政处分职责的承当主体,故当联合体中呈现了违背行政法令规矩的行为,行政机关准则大将根据联合体各方的行为别离进行追责。

  但值得留意的是,联合体的牵头方通常在项目建造过程中具有实践办理权、决议计划权、指挥权等,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分时或许会对此予以酌情考虑。故在行政处分职责中,联合体各成员虽不对对方的行为承当“连带职责”,但成员彼此之间,尤其是牵头方对其他成员是否有尽到必要的办理职责,也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时的考量要素之一。

  笔者建议,在工程总承揽项目过程中,无论是担任施工仍是规划部分的作业,都应留意在法令法规的边界规模内进行项目实行,一起作为牵头方还应尽到办理职责,防止因本身或联合体成员方违背行政法令法规而被追查行政职责。

  在《招标招标法》中清晰制止了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业分包给别人,在《修建法》中也规矩了施工总承揽的,修建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总承揽单位自行完结。一起从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工程总承揽开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内容来看,工程总承揽项下的违法分包是指当总承揽人自行施行规划时将规划主体事务分包,或总承揽人自行施行施工时将施工主体事务分包。简而言之,在工程总承揽方法下,工程总承揽单位将自己施行的规划或施工主体分包会被确定为违法;而在联合体工程总承揽的状况下,联合体内部通常会约好由一方施行规划作业,另一方施行施作业业或由一方既担任规划也担任施工,此刻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是既施行规划又施行施工,联合体如将规划或施工主体结构进行分包的行为将或许涉嫌违法分包。

  根据《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确定查办办理办法》的规矩,在修建工程施工范畴,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安排办理的,而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办理费或许其他相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虽然该规矩并未将工程总承揽范畴归入其间,但在四川、辽宁、新疆等省份均出台了相应的文件,规矩选用联合体方法承揽工程总承揽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好或许在项目实践施行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施行工程规划或许施工事务,也不对工程施行安排办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许以分包方法收取办理费或许其他相似费用的,归于联合体一方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因而,从现在已有的法令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来看,确定联合体内部转包的构成要件包含:(1)联合体一方成员不施行工程规划或许施工事务;(2)该联合体成员亦不对工程施行安排办理;(3)该联合体成员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许以分包方法收取办理费或许其他相似费用。笔者建议,在签定联合体内部协议时应防止构成上述要件。

  在《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确定查办办理办法》中对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规矩,且关于联合体内部之间的分包法令并未清晰制止;一起,虽然在《民法典》规矩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联合体工程总承揽方法中,联合体作为工程总承揽单位不该被确定为《民法典》规矩中所指的“分包单位”,即联合体内部的分包不该被视为分包单位的再分包。

  因而,笔者以为,如联合体之间内部分包协议不具有法令所规矩的无效景象,也不落入法令法规对违法分包确定景象规矩的状况下,该内部分包协议准则上应确定为有用。

  在法令联系上,联合体各方与业主之间别离构成了相应的工程合同联系,在各自工程承揽规模与业主之间达到买卖,为业主供给服务或产品。故,通常状况下,业主应当根据联合体之间的分工协议,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交给相应的联合体成员方,联合体成员别离向业主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开票收款的方法,是最契合有关法令及财税办理规矩的,真实做到了“四流合一”。

  业主将悉数工程款支交给联合体牵头方,牵头方向业主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牵头方再将相应的部分工程款支交给成员方,成员方向牵头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一起,为满意所谓合规要求,牵头方在向成员方付出工程款时,两边签定“工程分包合同”。这种方法看似合理,实质上存在较大的合规危险,牵头方向业主开具悉数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但实质性并非牵头方向业主供给悉数的工程服务,牵头方与成员方之间亦非分包合同联系,两者之间并未实践产生买卖联系,与“四流合一”准则是彻底不符的。

  笔者建议,关于联合体方法的开票收款,应当由联合体各方,根据各自的分工规模所对应的合同金额,各自开票、各自收款,保证依法合规。

  根据《招标招标法》的规矩,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一起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职责。一起在《招招标法施行法令》中规矩,资历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替换成员的,其招标无效。而当联合体中的一方退出时,此刻的联合体实践上现已残损,不再是最初中标的主体,主体资历也随之失掉。中标后,假如联合体一方回绝签约,招标人无法仅与其间一方签约,应当视为联合体抛弃中标,招标人能够依法追查联合体两边回绝签约的法令职责。

  因而,笔者建议,在挑选联合体的成员时应慎重、细心,防止产生中标后退出的状况,一起可在招标之前各方签定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好,如一方在中标后退出则需给付其他方必定数额的违约金。正所谓丑话说在前面,在联合体招标时切忌因不确定是否能中标而忽视了彼此之间违约职责承当的约好。

  联合体与业主签定工程总承揽合同后,各方应当严厉根据合同约好及分工协议实行各自的职责,不得私行回绝实行合同,不得私行退出联合体。

  假如一方私行退出联合体,但另一方乐意持续实行合同,应当怎么处理呢?对此,笔者以为,能够按以下方法处理:

  在联合体一方退出的状况下,归于联合体的底子违约,业主能够依法直接革除悉数合同,要求联合体承当违约职责。业主也能够要求联合体另一方,持续实行,完结合同规模内的悉数作业,或许部分革除合同,要求联合体一方持续实行本身应当完结的作业。当然假如联合体一方违约退出后,联合体守约方不具备相应的工程企业资质,则工程总承揽合同应当予以革除,或关于守约方不具有资质部分的工程另行由业主托付,部分革除工程总承揽合同。

  联合体一方违约退出后,无论怎么处理,均不能革除其违约职责,一方面业主能够要求违约退出方承当违约职责,补偿经济损失,一起,要求联合体守约方承当连带职责。联合体守约方亦能够根据联合体协议有关约好,依法向联合体违约方建议违约职责,要求其补偿悉数经济损失。

  3.浙江省工程定额解说、计价规矩、国标清单、交底资料、收费规范、防疫、资料调差等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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